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30 18:33:19点击量: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农业系统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农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九、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作物种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后报重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备案。
2.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
(三)收费办法:根据《重庆市牛奶质量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0)412号)。
十五、各收费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0〕289号)文同时废止,我市过去有关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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